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1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告 陳桂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併計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7月8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新臺幣(下同)268萬1531元(如附表所示),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8萬1531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萬76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71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朱名堉附表:
請求金額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58萬6388元1利息58萬6388元87年2月26日113年7月8日(26+134/366)13.5%208萬7205元2違約金58萬6388元87年3月26日87年9月25日(184/365)1.35%3991元3違約金58萬6388元87年9月26日87年12月25日(91/365)2.7%3947元小計209萬5143元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268萬15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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