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06號原告 郭東墉 被告 陳忻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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