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交簡字第1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7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雅如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15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雅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楊雅如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罔顧自身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竟
於酒後騎乘機車上路,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本次酒後駕車乃屬初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參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百分之0.214,酒醉程度甚高,且擦撞他車肇事,嚴重危害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行車安全,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松股
112年度偵字第41510號被告楊雅如女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段0000號送達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雅如自民國112年5月24日18時許起至20時許止,在臺中市慈濟醫院附近某處飲用葡萄酒後,竟仍於同年月25日上午,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9時1分許,途經北屯區軍功路2段566之5號前路段時,不慎與 黃宇捷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大貨車發生擦撞而跌倒受傷,經警到場處理並將其送醫治療,且委由醫院對其為抽血檢驗,於同日10時44分許,驗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214mg/dl即0.214%,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雅如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宇捷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檢驗科藥物濃度檢驗報告、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檢察官李毓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書記官邱如君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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