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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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 吳翁彩月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野村證券投資信│野村鴻運證券│02Z0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