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44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 劉鎮平 、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94,8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