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55號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 律師被告瑞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瑞華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瑞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瑞華泰工程有限公司間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924,9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98
0.56㎡×公告土地現值38,840元=76,924,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8,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