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41號原告朗訊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本件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應補繳10,4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怡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