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葉梅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
982元,應徵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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