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譚惠珠
李張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99年度偵字第17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今彩539簽單拾貳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756號被告譚惠珠、李張靜賭博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0年4月26日期滿。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同條第3項、第266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案扣案之今彩
539(聲請書誤載為539樂透彩)簽單12張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譚惠珠、李張靜因涉賭博罪嫌,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7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且緩起訴期間已於100年4月26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執行卷宗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今彩539簽單12張,為被告等所有且屬供犯賭博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明確,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上揭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誌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