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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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司解散同意書不成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丙○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葉天祐 律師被告旺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司解散同意書不成立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確認被告旺旺實業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股東 詹文良 所為同意解散書不成立」,應更正為「確認被告旺旺實業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股東詹文良所為同意解散書不成立」。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述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記載的顯然錯誤,應該更正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
書記官陳麗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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