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8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游佳蓉 債務人 鄧國斌 債務人 宋麗翠
一、債務人鄧國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參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鄧國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宋麗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