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75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侯証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貳拾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侯証壹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14,124元,專案補償款新臺幣11,801元,共計新臺幣25,925元未作繳納。
(二)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債務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