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1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告 朱伯明 被告 林慧如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捌萬柒仟肆佰
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捌仟壹佰貳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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