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亡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亡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亡字第79號聲請人 王俊壽 失蹤人 陳高雄 高雄市○○區○○街○○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陳高雄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陳高雄(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74年7月8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高雄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高雄(年籍詳如主文所示)生於民國00年0月0日,設戶籍於高雄市○○區○○街○○號,於64年7月8日因出境新加坡後失蹤至今已逾36年以上,聲請人業向本院聲請以100年度司家催字第8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命失蹤人或任何人陳報失蹤人之生死,現公示催告期間已滿,未見有人陳報,迄今仍無失蹤人之信息,是聲請人爰依民法第8條及民事訴訟法第625條、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宣告失蹤人陳高雄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72年1月1日修正生效前之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72年1月1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陳述在卷,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司家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經本院函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勞工保險局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函查有關失蹤人陳高雄之目前協尋結果、保險紀錄及就醫資料,經函覆無失蹤人之報案資料、保險紀錄及就醫資料,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0年3月15日高市警戶字第1000020624號函、勞工保險局100年3月16日保承資字第1001009759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0年3月24日健保高字第1006097404號函附卷可稽;又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入出境紀錄,亦查無失蹤人之入出境資料,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1紙附卷可憑。是本院綜合參酌上揭事證,認聲請人主張於64年7月8日出境新加坡後失蹤,迄今仍生死不明等情,應可採信。又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失蹤人現尚生存,且失蹤人於64年7月8日出境後失蹤,則計算至74年7月8日止,失蹤已滿10年,依據上揭72年1月1日修正生效前之民法第8條、72年1月1日修正生效之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1、3項等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陳高雄死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查,陳高雄自64年7月8日失蹤,計至74年7月8日,已滿10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依法准予宣告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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