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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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電信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68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電信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人因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二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黃紹紘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