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列之刑,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前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第53條、第51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如│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參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2月5日至│94年12月2日│││95年3月31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偵字│││字第1230號│第10434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312│95年度訴字第1457││││號│號││事實審├───┼────────┼────────┤││判決│95年8月22日│95年10月17日│││日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312│95年度訴字第1457││││號│號││確定├───┼────────┼────────┤││判決確│95年9月18日│95年12月21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如│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參佰元折算壹日。│├───────┼────────┼────────┤│備註│前經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21號裁定減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