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0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О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五六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甲○○之子,竟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一時許,在桃園市○○路○○○巷○○號,無故毆打甲○○,致甲○○頭部外傷併左側頭皮瘀血,因認被告均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所涉之普通傷害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之刑事撤回狀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