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王偉忠 債務人 王阿雲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原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慶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4月3日將部分營業讓與予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並己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公告,是以聲請人元大銀行以合法概括承受原債權人之權利義務,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王偉忠前於民國87年5月17日,邀同債務人王阿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35萬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貸款契約書約定。詎料債務人民國105年9月起即未依約如期繳付應付本息,尚餘本金新臺幣314,781元,及自民國105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一年期機動利率加計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目前合計為2.06%之年息,暨自民國105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連帶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