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377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福麒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林福麒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姚怡菁
法 官黄筠雅
法 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