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9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959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務人 王鄭月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0,25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釋明文件:電信欠費設備清單及依法追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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