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90號
原告 何雅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全球人才職能培育發展協會、尚容國際有限公司、 王巧容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尚容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4,8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中華全球人才職能培育發展協會、尚容國際有限公司、王巧容應連帶給付原告231,703元。」(本院卷第353頁),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56,553元【計算式:124,850+231,703=356,553】,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