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九○九號原告賀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阿里山冷藏流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戊○○被告志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被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