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4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建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緝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
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建甫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先後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該案件之判決書為證,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表:
┌────────┬──────────┬──────────┬──────────┐│編號│1│2│3│├────────┼──────────┼──────────┼──────────┤││││││罪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1年3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3年2月19日│103年2月19日│104年4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66、5573號│第2366、5573號│第2456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交訴字第82號│103年度交訴字第82號│104年度嘉交簡字第56││事實審││││0號││├────┼──────────┼──────────┼──────────┤││判決日期│104年3月27日│104年3月27日│104年4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交訴字第82號│103年度交訴字第82號│104年度嘉交簡字第56││判決││││0號││├────┼──────────┼──────────┼──────────┤││判決│104年4月16日│104年4月16日│104年5月29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第1852號│第1853號│第2234號│││(105執緝151號執行│(105執緝150號執行│(105執緝149號執行│││中)│中)│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