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4號聲請人 王仁傑 上列聲請人就喜上屋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閱覽本院113年度簡抗字第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乃因其係喜上屋有限公司之債權人,為上開案件之利害關係人,有閱覽上開案件卷宗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聲請閱卷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事件當事人喜上屋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一節,縱認屬實,亦僅可認聲請人與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具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未釋明對該訴訟卷內文書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陳逸倫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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