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5號抗告人 賀姿華 抗告人與相對人 賴清祥 、 梁家茜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29日所為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戴博誠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