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80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志源 被告普美佳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林娥 被告 許茂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一百零三年度重訴字第一0八0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 陸萬零 伍佰玖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