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30號聲請人 林正清 相對人中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12.23廢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將中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林正清。
聲請費用由中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原任清算人 林太平 前於民國
100年5月28日過世,經相對人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接任清算工作,聲請人業已出具同意書並於100年8月4日就任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清算人就任聲報書、林太平之死亡證明書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16
9號聲報清算人事件案卷,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