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5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昌明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複代理人 詹宗諺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玉琦 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6,58
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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