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伸峰禮贈品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壹拾叁萬肆仟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貳仟零捌拾陸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
萬壹仟零捌拾陸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