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烱銘
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交易字第26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葉明松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