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2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97年度戒毒偵字第464號、97年度聲沒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1包(淨重0.15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鑑定結果確認為毒品海洛因無訛,有該局編號(電腦條碼)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可稽。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本案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該扣案之毒品海洛因1包,其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參,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