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賭博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1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3日,以96年度交訴字第84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37號、96年度執他字第13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於96年8月13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97年5月3日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97年
8月20日,以97年度訴字第19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97年9月8日判決確定,業已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又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係於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84號判決宣告之緩刑期內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此有前開各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係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前揭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檢察官亦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