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
號祥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3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為作任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羅永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