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47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尚達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47
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
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莊尚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於收受送達10日提出上訴,理由於法定期間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6年2月7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且該命補正之裁定業於106年2月13日囑託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監所長官送達於上訴人本人,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上訴人補提上訴理由書之期間既於106年2月20日屆滿,而其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