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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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487號聲請人 徐劉蘭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而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48條第
1項前段、第2項及第1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徐浩剛 之母,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8月7日死亡,因被繼承人生前之財務狀況不明,在外是否積欠債務亦不得而知,故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並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印鑑證明、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苗栗縣政府稅務局102年度、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年度、102年度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移轉財產明細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係於104年8月7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按。另聲請人於104年12月23日本院審理時自陳:被繼承人於104年7月29日在租屋處煮晚餐的時候倒下,是急性心肌梗塞,送醫急救後有點心跳,又轉到大千住加護病房,到同年8月7日不行了,就接回家等語明確。是聲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即已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自應以聲請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即104年8月7日為聲請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聲請人依法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方屬合法,即至遲應於104年11月9日(因期間末日104年11月7日為例假日,以例假日後之第1個上班日代之)前具狀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惟聲請人卻遲至104年11月11日始具狀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有聲請人聲請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所示日期可稽,顯已逾前揭3個月之法定期間,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又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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