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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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所明定。又經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會審查表及
專用委任狀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經核並無不合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書記官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