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6707號
原 告 安得遊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姜悌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