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1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甲○○
8樓原告庚○○
號訴訟代理人己○○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戊○○、住新竹縣○○鄉○○街○○號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戊○○、住新竹縣○○鄉○○街○○號之1、訴訟代理人甲○○、住苗栗縣三義鄉雙湖村13鄰雙湖5之5號8樓、原告庚○○、住新竹縣○○鎮○○里○○路○段○○巷○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訴訟代理人己○○、住新竹縣○○鎮○○路○段○○巷○○號」,又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漏列 「乙○○住台北市○○區○○路○○號」應予補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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