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29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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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29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桃簡字第29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0七四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LV」廠牌商標皮包壹個沒收之。
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LV」之商標圖樣,係法國商路 易登馬爾 悌耶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商標專用權(相關註冊證號、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商標專用期間均詳如附表所示),現仍於專用期間內,非經上開公司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商標圖樣,並不得販賣仿冒該商標之商品,竟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中旬某日起,意圖販賣其友人贈送使用上開商標之仿冒「LV」商標圖樣之皮包一個,而在其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街○○○巷○○○弄三衖十六號住處,利用其所有之電腦、網路連線設備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其註冊之「evo_6795」帳號在該網站上,以新臺幣(下同)一千八百六十元之價格,刊登拍賣該仿冒「LV」商標圖樣之皮包一個之訊息而予以陳列,供有意購買之不特定人士上網競標,但未及售出,即為警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並由警方與甲○○商定於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下午,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前當面交易,嗣為警於該日下午十三時二十分許,依約前往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前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仿冒「LV」商標圖樣之皮包一個。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警詢時及偵訊中皆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法國商路易登馬爾悌耶公司在臺授權代表乙○○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一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各一紙、證人乙○○鑑定能力證明書、鑑定證明書各一紙、雅虎網頁列印資料共三紙附卷可稽,復有前揭仿冒「LV」商標圖樣之皮包一個扣案可資佐證,綜上所述,被告甲○○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於刊登拍賣訊息後,即為警網路巡邏發現,被告並與警方相約當面交易而被查獲,是故當不能認為被告有販賣既遂之行為,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所為係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尚有未合,惟因基本事實相同,法條同一,本院自應逕行論以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且無庸變更起訴法條。爰審酌被告未有前科,素行尚佳,僅謀圖小利而為本件犯行,又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之商品僅有一件,以及被告尚未獲得任何利益即遭查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LV」商標圖樣之皮包一個,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本件遭仿冒之商標│├───────┬────┬────┬─────────┬──────┤│圖樣記號│專用權人│註冊號│指定使用商品│專用期間││圖樣中/英文││││(民國)│├───────┼────┼────┼─────────┼──────┤││法國商路│商標│行李箱,手提箱,旅│八十九年七月│││易登馬爾│00八九│行袋,保護衣服用之│一日起至九十│││悌耶公司│六一│攜帶提袋,化妝袋,│九年六月三十││││正商標│背囊,手提袋,購物│日止││││00八九│袋,附有肩帶之女用│││││六一三六│手提包,公事包,皮││││││囊,置錢物之皮夾,││││││錢袋,皮包,鑰匙包││││││,置信用卡、名片之││││││皮夾,置支票簿之皮││││││夾,公事箱,雨傘,││││││包裝用皮袋或人造皮│││(圖)│││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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