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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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424號原告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同上)1,192,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