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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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燕超受刑人林榮村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林燕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榮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林燕超繳納現金具保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審閱聲請人提出之繳納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執行通知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之報告書、受刑人林榮村之戶籍資料、點名單,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具保人林燕超之戶籍資料及受刑人之在監在押查詢資料等件,足認受刑人現今並未遭拘禁於監所內,且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另具保人亦未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通知,偕同受刑人於民國102年2月27日到該署接受執行,是受刑人確經傳喚、拘提而無著,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