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7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天輝 (即 劉國成 之繼承人)
劉坤鴻 (即劉國成之繼承人) 劉信龍 (即劉國成之繼承人) 劉素綿 (即劉國成之繼承人) 劉素貞 (即劉國成之繼承人) 劉素美 (即劉國成之繼承人) 劉淑珠 (即劉國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