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3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沈姿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秋紋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