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3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309號

上訴人 何盈品何周茂 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人 何冠德 即何周茂之繼承人

何凡群 即何周茂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1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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