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號
法定代理人 顏德新
法定代理人 顏文頎
原告顏德新
被告 王肇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252號本票裁定主文憑票交付被吿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本息,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