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號

原告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德新

原告亞鑫皮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頎

原告顏德新

被告 王肇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252號本票裁定主文憑票交付被吿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本息,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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