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452號上訴人即被告 湯盛如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訴人即被告 曾詩凱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