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固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
原告金鴻通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介賢 被告超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顏銘宏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保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超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健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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