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福明(歿)第三人方美英即合佳企業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8號、113年度執他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美英即合佳企業行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本編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第455條之37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0937號向本院提起公訴後,被告於112年12月9日死亡,該案乃經本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7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乙情,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貨車,係供被告實行本案非法清理廢棄物等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偵卷第17頁),並有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九如查扣機具保管場機具設施進場資料卡、現場照片等在卷可考;而該大貨車為第三人方美英即合佳企業行所有乙情,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附卷可考。是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貨車,既屬被告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及係第三人方美英即合佳企業行所有,第三人方美英即合佳企業行即屬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四、本件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訊問,第三人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若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到庭陳述逕依法裁判,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7、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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