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59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政榮
潘深泉 被上訴人即原告 郭清華
郭勝利
任維嫻 郭新選 賴地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萬8,250元(計算式:59.75×7,000=418,25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劉佳燕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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