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吉具保人李家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所犯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家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家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
同)1萬元,由具保人李家璟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12年12月23日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被告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
屏東地檢署)執行期間,經屏東地檢署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該署檢察官於113年5月21日發布通緝;具保人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屏東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屏東地檢署113年2月26日屏檢 錦安 113執933字第1139007956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屏東地檢署113年5月20日屏檢錦安113執933字第1139020898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拘票暨報告書影本、屏東地檢署通緝書影本在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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